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張淨秀
- 當事人正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正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錫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晶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700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許雅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