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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7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麟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桂珍、陳婷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84元,惟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李桂珍、陳婷如2人之各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之債權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342元及應繳裁判費3,060元,加總彙計原告於本事件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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