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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445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巧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冠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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