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445號
- 原告
- 巧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冠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補字第445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冠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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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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