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張愛琍即富捷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翠鑾即鼎鋐土木
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240元,應繳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補字第449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翠鑾即鼎鋐土木
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240元,應繳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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