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蔡凌宇
- 法定代理人邱顯川
- 原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志即振好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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