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號
- 原告
- 張正諄即勁創意活動企劃工作室
原告因請求給付活動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趣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95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