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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2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呂維翰

原 告
鑫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暐倫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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