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郭育秀
- 法定代理人蕭春美
- 原告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光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1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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