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1號
- 原告
- 茂盛模板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芳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忠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50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