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2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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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祥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補字第7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祥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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