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64號
- 原告
- 千綵胤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千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沼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00
元,應繳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