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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淨秀

原告
許烜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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