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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1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林芃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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