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17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被告
- 林芃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橋小字第1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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