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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2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淨秀

原告
黃石章
被告
連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陌生之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工具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1月8日17時24分許,在高雄巿燕巢區之統一超商安招門巿,將其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下合稱系爭帳戶資料)寄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黃齡萱 Ruby-」之人。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3年9月18日透過推特、LINE向原告誆稱:匯款至BIC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4年1月20日13時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至合庫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切斷金流製造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致原告受有匯款8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遭詐騙之80,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及聲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合庫銀行帳戶、富邦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及原告匯款憑證等件在卷可證。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成員與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字第1839號判決認定被告成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有該刑案判決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至18頁),且據本院核閱該刑事案件卷宗無訛,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故被告可預見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一般洗錢犯行,致他人受有財產損失,仍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並容任該詐欺集團藉系爭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原告亦因遭詐欺而匯款80,000元,足認被告前揭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與詐欺集團成員詐取原告財物之行為,共同為致原告受有匯款80,000元損害之原因。依上開說明,雖無法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惟已足認有幫助他人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致原告受有前揭匯款之損害,則縱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後,未參與後續詐欺原告之具體犯罪行為,亦未實際取得原告所匯款項,仍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欺之80,000元,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日起(見簡附民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促動本院為此職權之行使,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婉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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