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呂維翰

上訴人
被告
黃昱人
訴訟代理人
唐子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昜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