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橋簡字第52號
- 原告
- 黃汝淋
- 兼輔助人
- 黃倩儀
- 被告
- 黃平生
林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國明即原告父親,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3筆土地,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分割共有物應付補償金予被告黃平生新臺幣(下同)86,569元、被告林惠容33,125元。嗣黃國明於110年間死亡,原告為黃國明之繼承人,因此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3筆土地、前開補償金債務現均為原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刊登廣告通知被告限期領取前開補償金,然被告均遲未受領,原告難為給付,原告遂於114年12月1日在本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完畢,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均因提存而清償,爰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均以:我們不清楚這件事情,我們覺得補償金太低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之上開主張,有戶籍謄本、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臺灣新生報刊登證明、系爭判決、提存書可證(見本院卷第9至47、63至70、81至88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被告雖辯稱不清楚此事,我們覺得補償金太低了等語,然本件訴訟係涉及補償金之擔保方式,且本件補償金數額已經系爭判決為認定,被告所辯難認可採。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務人得隨時為清償;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5條、第32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行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經原告通知限期領取前開補償金,然其等均遲未受領,原告難為給付,原告因此將前開補償金提存以代清償,業經認定如前,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經原告清償而不存在,該抵押權亦無由成立,而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自屬對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3筆土地所有權圓滿行使之妨害,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身為前開土地之所有權人,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黃倩儀、黃汝淋 公同共有1257分之146 林惠容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登記日期:113年5月6日 債權額比例:119694分之33125 擔保債權總金額:119,6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7年9月6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設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57分之146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倩儀,債務額比例全部、黃汝淋,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黃倩儀、黃汝淋 2 黃平生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登記日期:113年5月6日 債權額比例:119694分之86569 擔保債權總金額:119,6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7年9月6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設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57分之146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倩儀,債務額比例全部、黃汝淋,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黃倩儀、黃汝淋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黃倩儀、黃汝淋 公同共有1分之1 林惠容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登記日期:113年5月6日 債權額比例:119694分之33125 擔保債權總金額:119,6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7年9月6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設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倩儀,債務額比例全部、黃汝淋,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黃倩儀、黃汝淋 4 黃平生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登記日期:113年5月6日 債權額比例:119694分之86569 擔保債權總金額:119,6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7年9月6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設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倩儀,債務額比例全部、黃汝淋,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黃倩儀、黃汝淋 5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黃倩儀、黃汝淋 公同共有1257分之146 林惠容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登記日期:113年5月6日 債權額比例:119694分之33125 擔保債權總金額:119,6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7年9月6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設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57分之146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倩儀,債務額比例全部、黃汝淋,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黃倩儀、黃汝淋 6 黃平生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登記日期:113年5月6日 債權額比例:119694分之86569 擔保債權總金額:119,6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7年9月6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設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57分之146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倩儀,債務額比例全部、黃汝淋,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黃倩儀、黃汝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