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2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聲請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智皓即安芯客服企業社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