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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30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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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碧敏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黃冠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6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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