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36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孫麗麗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8,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橋小字第3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8,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