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423號
- 原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菖
- 被告
- 梁慶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9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5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