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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4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姿瑄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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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告
梁慶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9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5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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