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郭艮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勝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橋小字第5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勝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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