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544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魏子濬
- 被告
- 王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184元,及其中新臺幣39,820元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1,500元合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