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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604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告
陳偉婷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0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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