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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7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淨秀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告
郭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31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婉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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