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713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矢持健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謝守賢律師
- 被告
- 郭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31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