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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196號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依此特定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業已明定。又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同已明揭。

二、經查,原告起訴除將高斌原列為被告外,尚列高斌原之共同繼承人高XX為被告,另聲明高XX應將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原狀。其就高XX部分並未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起訴自非適法。茲本院業已向地政機關調得原告所主張不動產登記事件之相關地籍謄本及繼承登記資料,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閱卷並具狀補正當事人、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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