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222號
- 原告
- 蔡榮棋
- 被告
- 林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