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739號
- 原告
- 李柏毅
- 訴訟代理人
- 蕭怡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被告
- 林一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借款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被告林一銘於起訴時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安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