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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6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祐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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