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號
- 原告
- 許滋本
- 被告
- 彰化縣衛生局
- 代表人
- 葉彥伯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彰化縣加水站(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七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第1行有前述記載錯誤之情形,爰更正如主文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