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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

彰化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號

原告
許滋本
被告
彰化縣衛生局
代表人
葉彥伯
訴訟代理人
李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彰化縣加水站(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七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第1行有前述記載錯誤之情形,爰更正如主文之記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第268條規定,本件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彰化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