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

原告
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俊賢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卓伯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裁字第2674號裁定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再以102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移送本院。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 項規定徵收裁判費。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前段、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