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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漪珠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局間就業服務法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及20日內出具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4年11月3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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