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 代表人
- 梁禎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追繳押標金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