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號
- 上訴人
- 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漪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瑋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局間就業服務法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及20日內出具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4年11月3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