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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0號

違反石油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0號

原告
泰豐分裝場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芳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違反石油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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