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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2號

原告
幸福家企業社及張強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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