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張鶴齡
- 原告幸福家企業社及張強禎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幸福家企業社及張強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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