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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張鶴齡

  • 原告
    幸福家企業社及張強禎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幸福家企業社及張強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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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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