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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1號

原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麗潔
訴訟代理人
黃萬錫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彰監四字第裁64─IAA574128 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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