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1號原 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潔 訴訟代理人 黃萬錫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彰監四字第裁64─IAA574128 號裁決書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