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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原告
劦伸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岡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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