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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俊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9號

原告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代表人
黃振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本件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 份,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自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 份到院,以資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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