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4號
- 原告
- 東光企業社
- 代理人
- 林麗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彰化縣政府),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名稱、住居所、所在地或事務所。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