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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5號

原告
陸協碾米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廖靜江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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