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珮茹

      吳宛珍

      高瑞瑩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需以原告是否需給付訴外人詹正煥職業災害補償費等為準據,而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有前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認為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