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呂炉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聲請人為沒收押標金之處分,然經送達結果,均招領逾期退件,致無法為合法送達,為此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2條第1 款)聲請公示送達,俾利移送執行等語。 二、按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77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行政訴訟法第81條固有明文,然本條規定係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時,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方有其適用。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之文書,為聲請人對巧奉營造有限公司追繳押標金之函文,非屬行政訴訟事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對該公司為公示送達,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亦屬行政機關,此時若送達文書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之情形,自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