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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號

緊急醫療救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台中救護車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明仁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

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

第105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緊急醫療救

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但並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

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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