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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原告
連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典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開立之彰監四字第64-ZCA777077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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