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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台灣神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錦江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本件起訴狀相關之附屬文件(含原處分書、訴願決定

書定書),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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