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號原 告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炳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