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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號

原告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炳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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