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 原告
- 連運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典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開立之彰監四字第64-ZCA777077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開立之彰監四字第64-ZCA777077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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