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2、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各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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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