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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裁罰原告新臺幣5萬元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為由,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聲請解釋案業經民國110年3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有該次會議議事錄節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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