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彰化縣政府、王惠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裁罰原告新臺幣5萬元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為由,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聲請解釋案業經民國110年3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有該次會議議事錄節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