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 原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超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裁罰原告新臺幣5萬元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為由,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聲請解釋案業經民國110年3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有該次會議議事錄節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